法国体制成熟下的流通管理体制现状

2018-11-07评论观察 0cnfrance2017

    《中国商界》杂志

    法国前总理曾说过:“谁控制了法国流通业,谁就控制了法国经济,谁就拥有了法国”。由于现代流通业具有控制市场、决定生产、影响金融的强大渗透力,直接影响到国家的经济安全。因此,现在世界各国都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战略高度重视发展现代流通业。

  法国市场经济体制成熟,流通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法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宏观调控和监管措施,流通管理制度规范、严格,相关税收体系完善,是最早实行增值税的国家。法国流通管理机构设置以及采取的一些宏观调控政策对我国流通体制改革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上下垂直的管理体制

  法国政府在维护自由竞争原则的前提下,对市场经济进行有序干预。流通主管部门为经济、财政与工业部,对国内22个大区和各省实行上下垂直的经贸管理体制。同时,法国政府还设置了一些国家级和部门协调机构,行使协调、监督、顾问等职责。

  法国经济、财政与工业部(以下简称经财部)是流通主管部门,也是法国最重要的政府综合经济贸易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国家经济、财政、流通、海关、外贸、工业、能源、原材料、邮政、旅游方面的政策法规,统一管理生产、流通、内贸、外贸、财政税收、海关、中小企业及手工业等经济贸易事务。经财部下设14个总司(司)和12个直属司局级机构,各司局的合作由秘书长负责协调。原中小企业、贸易、手工业和自由职业部为管理内贸的具体行政部门,并入经财部后,职能一并带入。

  在地方流通业管理机构方面,根据法国政府2005年8月22日颁发的政令,法国在国内22个大区设立企业、竞争、消费、劳动和就业局,负责管理地方贸易,同时接受经财部和大区政府的领导。

  法国政府注重各部门的协作,建立了各个层次的协调机制,运作有序。在国家经济体制内,存在独立的协调委员会,直接与政府对话;在政府经济主部门体制内,设置有参与跨部门跨行业的政策协调和协同管理职能的司局。

  在国家经济体制内,最高级别的协调机构是经济社会委员会,直接与总理、参议院和众议院对话,并与法国各个利益集团进行沟通、谈判。该委员会由来自经济和社会各个领域的233名成员组成,任期5年,参与并影响政府经济社会政策的制订和实施。与流通有关的国家级协调机构有消费者委员会,负责商品流通安全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此类委员会涉及各个行业领域,有权起草计划草案、监督计划实施、接受行业特殊委托,并充当政府顾问,影响力很大。

  在政府部门体制内,具有协调职能的一些司局,除承担本部门和本行业的职能外,还被法律赋予协调多个政府职能部门的政策制订和实施工作的权力。

  历史悠久的行业协会

  法国市场经济历史悠久,中介组织健全,各个行业都拥有自己的协会组织,分工细致,在行业内外有较大的影响力。法国的行业协会分为以下两类:

  一类为商会体系,包括农会、商会和手工业会,是法国最重要的市场中介组织,属于国家公共事业机构,也是地方经济权利的代表机构,履行企业登记注册及变更、服务咨询、教育培训、重要商业基础设施建设、经营及管理等职能,并受政府委托管理商校。工商会的预算主要来自专门税种、会费和有偿服务收入,政府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组织选举、检查内部规则等工作,并听取工商会的政策建议。目前,法国有近160个工商会,成立于1803年的巴黎工商会是法国和欧洲最大的工商会组织。

  另一类为行业联合会,包括法国商业和零售业企业联合会、全国服务业联合会、法国特许经营联合会、法国酒店业联合会、法国食品零售业联合会、法国远程销售企业联合会,等等。联合会主要从经营环境方面为企业服务,其主要作用为:代表企业与各级政府就规划、法规制订、安全等方面的决策进行对话;代表会员企业与供应商、生产企业或其行业公会进行谈判;制订行业规范或行业公约,开展行业自律;交流信息和经验等。行业公会制订的行业规范或行业公约履行立法程序经政府部门公布后,具备法律效力,企业必须执行,否则将受法律追究;未经政府部门公布的行业规范或行业公约,企业(不限于会员企业)自愿执行。联合会通过工作组和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由成员企业提出具体课题,出现问题或危机时,成立专门危机小组,作为政府和相关企业的联系单位,共同研究应对措施。

  健全的法律法规

  法国流通领域的法律法规体系比较健全,为行业规范有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1808年开始实施的法国《商法典》标志着大陆法系民商分立体例的确立,是法国规范商业活动的根本大法。现存有效的140条,管辖范围涵盖生产、流通和服务业的所有领域。其他流通业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根据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依据《商法典》的精神和原则制订。

  1969年,法国通过了第一部商业规划法规,要求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商业设施设立应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1973年,颁布了《商业和手工业指导法》,后又改称《拉法兰法》,该法规定新建或改建销售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零售商店、关闭2年以上的超过300平方米的商业网点重新开业、改变用地性质等均需得到审批许可。这些商业许可制度的实施既保护了中小商业企业的利益,又保证了各种业态和规模的企业均衡协调,对促进商业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法国于上世纪20年代颁布的《消费法典》,是对之前法律法规中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进行相对集中而形成的专门法律,此后有过多次修订,为调整和规范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保护消费者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此外,还有1986年颁布的《价格与竞争自由法》、1996年颁布的禁止低价倾销行为的《加朗法》、2001年的《新经济调整法》、2005年的《加朗法修正案》等,这些法律对于保护法国消费者的健康、安全和经济利益,保障市场秩序的公平稳定发挥了作用。

  在特定领域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是规范烟草、酒类、成品油等特殊商品流通的一系列以出台时间和编号命名的法令、政令和部颁文件,涉及领域广泛,内容庞杂,但各有针对,自成体系。

  法国非常重视商会在国家经济活动中的作用,是世界上最早进行商会立法的国家。政府通过立法,确立商会的法律地位和性质,明确相应的职责、权利和义务,有效保障商会的健康有序发展。

  完善的税收体系

  法国流通税的主要税种是增值税,所有的经济活动在流通环节只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增值税为法国第一大税源。近年来,为刺激投资,增加财政收入,法国政府推行了一些税制改革,在所得税方面,旨在降低收入所得税最高税率,使高收入者获益,同时也提高税收起征率,使更多生活不富裕者减免税赋。在职业税方面,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同时提高增值税,以补税源,增加财政收入。

  今年新年伊始,法国经财部和预算部共同表示将向议会提交 “社保增值税法案”,将现行增值税的一部分转化为社保资金,同时相应降低社保分摊金的征收比例,以期降低企业负担和劳动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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