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舆论透过卡恩事件看法美差异

2018-11-07评论观察 0cnfrance2017

法广中文网记者 安德烈

卡恩性官司一波三折,一夜之间从领导全球金融界的“大人物”,法国民意最看好的2012年总统大选的侯选人,突然间成了“阶下囚”;然而,仅仅一个半月,卡恩又从一个可能最多会判74年徒刑的“候审囚犯”成了暂且不能离开美国的一个“自由人”,而且,竟然由检察官出面声明:原告的信用出了大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要把卡恩送上审判台似乎显得越来越不现实。然而,从目前的情况发展来看,检察官似乎不太愿意选择撤销对卡恩的性侵犯指控。无论卡恩案最后如何结局,卡恩案清楚地凸显出法美两国的某种差异:司法的差异、看待男女关系的差异、对待金钱的不同的态度、透明程度不同等等。卡恩案发生后至今,谈论法美两国的差异成了一个不大不小的话题。

法国『世界报』评论部主任西尔维•考夫曼写到:1998年,当比尔•克林顿,这位堂堂美国大总统,因为掩盖与20岁的白宫实习生莫妮卡•列文斯基的性关系被起诉,最后终于逃出差点被美国国会弹劾的厄运的时候,观看这一戏剧场面的法国人五味杂陈,各种情绪掺杂着:吃惊?讥讽?似乎还有一定的快感?啊,你看,陷入清教主义的美国! 世界一号超级大国的政治生活居然被无关紧要的私事弄得瘫痪了。『世界报』的作者不无讽刺地写道:其实,这种大西洋两岸的互不理解,并未影响『世界报』全载独立检察官斯塔尔有关克林顿私生活最隐秘的一面的十分详尽的调查报告,并且大大畅销,可以说那一期『世界报』进入了最畅销之列。

天旋地转,换了人间。今天的情况恰恰相反,或者说差不多相反。这一次是一位法国政治家出了问题。以纠正错误为天职的美国把法国的政治生活搅得天翻地覆。美国以极其戏剧般的方式,以强奸未遂的名义,逮捕了被民调视为能赢得法国2012年总统大选的一个人。一时之间,这个人成了全世界新闻记者的题材,成了全球众多读者的精神食粮。然后,又以猝不及防的方式披露原告撒谎,一下子给普天下撒播了混乱。法国与美国的互不理解一时可以说达到了极点。

当然,这里所说的法美互不理解并非指法美之间出现了新的不睦:无论华盛顿还是巴黎,都非常智慧地把斯特劳斯•卡恩案搁置在一边。案件完全由纽约州司法机关全权受理。但是,处理卡恩事件伴生的那种不成比例的媒体的政治的效应,对卡恩本人的对待方式,一下子使两国之间至少在四个领域存在的深刻差异凸现出来:司法、男女交往、透明度、金钱。

司法区别

首先我们来看看两国在司法制度方面存在的差异。也许因为历史的缘故,美国人与暴力的关系与欧洲人明显的不同。作为一个欧洲人,尤其是法国人,很难理解美国人对随身携带手枪表现出那样的宽容;很难理解美国社会至今仍然求助与死刑。很难理解把嫌犯铐起来展览于世人目光之下,让嫌犯在两个警察左右夹击下、在众目睽睽之下走向法庭。这样对待卡恩使法国人诧异,甚至气愤不已。但对美国而言,这样做似乎再正常不过。

同样的,当2011年7月1日,情况意外地大转变,当人们看到纽约检察官亲自出面承认原告缺乏信用,这对法国人来说也简直不可思议。但这正是美国检察机关工作的普通方式:检察机关首先起诉,然后调查,如果他调查的案件在调查过程中不攻自破,检察机关不会硬着头皮把案子办到底、非要到法庭上见面才肯罢休,而是把这件事的原委公开讲述出来。在法国的情形让人很难相信会是这样。在法国发生的非常轰动的所谓“巫脱恋童癖案”就不是这样。法国司法机构并没有在首要原告米尔亚姆•巴达维全面翻盘、否认供状的时候改变注意。而是把一批被告判处重罪,一直等到他们后来上诉,终于被证明是清白的,才获得了自由。

司法程序

在司法程序方面两国也明显不同。要判处原告有罪,美国实施的是全体通过制,而法国则是多数通过制。美国大陪审团要确定被告有罪,必须达成共识,12名陪审员只要一人反对,被告就可获释。在法国,12名陪审员中必须要有五人投票不认同被告有罪,被告才可获释。那一个程序最好呢?司法专家认为,最好的程序应该是把两种风险减低到最低程度的程序:哪两种风险?一种风险是无辜者被判罪;一种风险是真正的罪人反而获释。在民主社会,一般而言,人们更关注和更担心的是无辜者被错判。根据专家的分析,一致通过制错判无辜者的可能性极小,但放走真罪犯的可能性较高。而多数制达成共识的可能性很高,要判处原告有罪,只要12名陪审员中的8名通过就行,如果达不到八票,被告就可获释。

不过,根据巴黎八大教授马提斯与法国高等社会科学院教授TRANNOY的计算,假设陪审团成员绝不可能一点都不会出错,如果每个陪审团成员平均会有五分之一的机会出错,那么,错判无辜者的概率就是0.06%;而放走罪犯的概率就是7%。这样推算下来,美国的全体通过制与法国的多数通过制错判无辜放走罪犯的概率最后的结果几乎是一样的。但由于在美国还有可能会有新的诉讼,因此对原告和被告以及对社会各方而言,承担的经济成本和心理成本较高;与之相比,法国的司法程序就相对节省。不过,如果把被告律师成功辩护的因素考虑进去,假设陪审团成员的辨别力减弱至五分之四或者四分之三的时候,在美国的体制下,罪犯获释的概率仍然是7%,但在法国的体制下,这种概率升高了将近三倍,也就是说放走罪犯的概率升至19%,而错判无辜者在两种体制下均低于2%。为什么会有这么大的区别?原因在于陪审团合议时如果至少5名成员产生严重怀疑,在美国就应该组织一场新的诉讼,而在法国,被告将获释。

男女交往

坦白地说,在这一点上,法国与美国的看法似乎存在着一道不可逾越的巨大的鸿沟。在斯特劳斯•卡恩获释后,在法国出现的最初反应是他的获释会对法国社会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在美国,人们首先质疑的是这样做会对卡恩案触发的女性自由问题将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数不清的美国政治家由于在对待女性问题上采取了不当行为最后无路可走被迫辞职。在法国,假如排除触犯法律的因素,传统上这一类事情被视为是他人不应干预的私生活。不可否认,在男女平等、在与性骚扰斗争方面,美国男性比法国男性更加敏感

斯特劳斯•卡恩案突发后从部分法国人的反应可窥一斑。女记者克莱尔•勒旺松干脆认为,在男女关系方面,法国和美国对待的方式是对立的。法国巴黎大区社会党议员,作家萨瓦赫认为:“在清教主义的美国,人们对赌博无止境的宽容远远胜过对肉体快乐的容忍”。而在89号街网站的一位博客作者写道:“但愿在卡恩案之后,美国清教主义和他们围剿民选代表性生活的方式不要传染到法国”。

这里并不是说某种法式文化,那种褒扬那些善于诱惑妇女的人的一类文化应该对纽约索菲大酒店发生的涉嫌性侵案负责。但是,大洋两岸的美国和法国由此透视出的对性歧视的宽容程度是相当有区别的。

透明度

在美国,不惜一切地寻求真相是美国公众生活的基本特征。比尔•克林顿招来的烦恼并不首先是因为他和莫妮卡•列文斯基的男女关系所致,而是他发誓并没有“与这位女士发生性关系”。这就是撒谎。在美国,在法庭发伪誓,是一项严重的罪行。对于政治人物,美国选民、美国媒体有理由要求知道他们所有的底细。公众有权知道公众人物的私生活信息,这在美国是合情合理的。所有大选候选人都应该向公众讲述他们家庭的情况,他们的财产,他们的身体状况。

在美国,大众传媒享有一项信息自由法,这些法律为他们提供了最大程度获取官方资料的保障。在法国,立法对私生活领域予以特别保护,使得媒体对政界人物的调查很受局限。当然这里也有法国传统文化的因素,根据这一传统,政治家的私生活只跟他们自己有关,无需他人介入。比如法国前总统密特朗有私生女一事,在美国捅出来恐怕是一件爆炸性的丑闻,在法国则被划入私人生活的范畴。许多记者知道这件事,但可能有碍于“传统”而没有去报道。一直到密特朗快要结束任期前数月,才被精英阶层视为有点小报类的期刊『巴黎竞赛』刊出密特朗与女儿一起吃饭的一张照片。

金钱观念

在2004年,乔治•布什总统的竞选对手是民主党人克里。克里同一位亿万富婆结婚。在克里竞选时,这位富婆为他提供了庞大的财政援助。在美国,你可以是富翁,但你可以同时是一位左派;但在法国不可以是这样。比如,卡恩乘坐朋友的宝石车前往他家做客一事就招致相当的指责。而这件事恰恰发生在他被纽约警方逮捕前几天。他被逮捕之后,被软禁起来,他住的一所月租5万美元的房子也招致法国人的猛烈批评。

不过,美国和法国有一点是共同的:那就是在卡恩事件上,媒体都在疯狂的超速运行。全都卷了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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