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公证人将替代法官处理协议离婚案件

2018-11-06法国新闻 0cnfrance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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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离婚制度发生重大变革

法国于2016年11月18日颁布了一部名为《21世纪的司法现代化法》的新法律,这部新法是奥朗德政府任期内最后一次重要司法改革的成果。新法旨在建立更简捷、有效的司法程序,鼓励以协商和调解机制解决公民日常生活中的普通争端,优化司法公共资源配置,让法官摆脱事务过多的羁绊而将精力专注于司法裁判工作,以及建立针对歧视、环境、健康和个人信息保护的集体诉讼机制等等。该部法律侧重对家事法律领域的司法程序进行了改革,其中一项重要内容是对《民法典》第229条进行了修改,规定从2017年1月1日起,选择协议离婚的案件可以不必交由法官审理,离婚双方达成的私署协议经各自律师联署签名后递交公证人审查存档即可完成离婚手续。预计此项改革将大为缓解法官案件过多的现状。

法国人离婚不容易

目前,法国人离婚都必须得走司法程序。现行法律规定的离婚理由有四种,第一种为和平分手的双方自愿离婚,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协议离婚、两愿离婚,另外三种为发生诉讼冲突的离婚:1、同意离婚;2、过错离婚;3、婚姻生活确定已破裂。不管采用哪种形式,离婚案件都必须经过家事法官审理,以确保离婚夫妻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均能得到保护。据法国国家统计及经济研究所的数据,2014年123500宗离婚案件中,有54%属于两愿离婚。法国推出此项婚姻法改革,首要目标明显是想减轻法院案件太多的压力。

法国是个以自由和浪漫著称的国度,离婚率高达50%。但是法国的婚姻法却相当地不浪漫,甚至非常严格,在离婚程序上给那些“浪漫”的、视婚姻为儿戏的人设置了不少障碍。尽管法国的司法制度也鼓励离婚双方通过协议和平分手,但是法官必须对协议内容进行合法性和公平性审查,防止离婚者在“自愿”外衣的掩盖下,损害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或者出现对离婚另一方过度不公平的情形。离婚当事人可以各自或共同委托律师起草协议,签字后需送法院审查。法院一般在一两个月以后才能开庭,在涉及到有不动产分割的案件时,不动产的清算和分配还必须有公证人介入,审理期限会更长。法官如果批准了离婚双方的协议,离婚即宣告成立,如果法官认为协议内容不公平或者损害了未成年人利益,则有权将协议驳回。

另外三种离婚形式因涉及诉争,诉讼周期、成本和结果因难以预测而更加耗人心神。法国社会不婚族的比例高企,个中缘由除了因现代西方人追求自由外,严格的婚姻法造成“恐婚族”众多估计也是其重要原因。

离婚程序的久拖不决,容易使本已感情破裂的夫妻双方身心疲惫,有时甚至火上浇油,激化家庭矛盾,由此也引发了法国民众对司法效率的诸多抱怨。但是如果没有具备高度法律素养的法官对离婚协议的内容进行审查和批准,很难保障离婚者的权益能够得到公平体现,而且未成年子女的保护等问题也不容忽视。

公证人是平衡公民法律安全和司法效率的最佳选择

法国离婚案件数量的高企一方面让家事法官不堪重负,耗费国家司法成本,另一方面也让离婚民众对法院司法效率的不满程度日益上升。2012年奥朗德政府上台后,女司法部长克里斯蒂娜•托比拉曾计划将协议离婚的案件交由法院书记员处理,以减轻家事法官繁重的工作压力,因为家事案件已经占到了法院工作量的80%。但是这一设想从一开始就受到强烈质疑,尽管法院书记员都是硕士毕业,已经具备了很高的法律素养和技能,反对者还是担心法官的缺席会导致离婚协议的效力被弱化。在这种背景下,由素有“家事法律专家”盛誉的公证人来替代法官处理协议离婚案件便无可避免地进入了立法机构的议事日程。因为公证人具有国家公权力行使人和法律专家的双重身份,完全能够保障离婚当事人在合法权益得到应有保护的前提下,更快捷地完成离婚手续。

事实上早在2007年,时任总统萨科齐就曾设想由公证人代替法院审查处理协议离婚案件,但这一计划由于律师们的反对而不得不被搁置下来。2015年7月31日,时任女司法部长克里斯蒂娜•托比拉向政府部长会议呈递了《21世纪的司法现代化法》的法案,经参议院和国民议会两轮审议和修改后,该法案最终于2016年10月12日被国民议会审定通过。法国宪法委员会于2016年11月17日批准该法并于11月18日颁布。新法律将于2017年1月1日生效。

新法第50条创设了一种新的离婚方式,在《民法典》第229条的开篇增添了以下内容:

“夫妻经共同协商,可以通过各自律师联合署名并由公证人按公证文书原件存档的私署协议来完成离婚”。采取两愿离婚形式的案件不必再交由家事法官处理,离婚双方应各自聘请律师磋商离婚事宜,达成的协议送交公证人存档备案。修改后的民法典第229条第1款规定,协议由公证人存档的效果在于赋予了离婚协议确定的日期和执行效力。

离婚双方在收到律师联合署名的协议文本后均享有15日的反悔期,反悔期届满前离婚双方不得在协议上签名。考虑到离婚协议的私署文书性质以及法律技术要求,离婚双方必须各自聘请律师来完成协议的起草并由律师联合署名,以保证协议内容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无双方律师联署签名的离婚协议无效。

新法的宗旨是“鼓励以多元化途径解决争端”,但是民法典第229条第2款规定以下两种情形的协议离婚仍然必须通过法院程序:1、离婚夫妻的未成年子女要求面见法官陈述意见时;2、离婚夫妻中有一方属于法律规定的司法保护对象时。

公证人的职责

在新设的离婚程序中,离婚协议由公证人按照公证文书原件的方式进行存档,这就首先意味着公证人有保管离婚协议的义务。但是公证人的职责绝不仅仅是保管离婚协议,公证人应当对协议的形式和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民法典第229条第3款规定离婚协议必须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夫妻及其子女的户籍和身份信息;2、双方律师的身份和职业信息;3、夫妻双方同意离婚以及知晓协议条款之法律后果的叙述;4、阐述民法典中关于离婚后果的条款;5、夫妻财产清算的条款,涉及不动产的清算或者声明无清算财产时都必须由公证人进行公证;6、明确记载未成年子女已由父母告知享有面见法官陈述的权利并且放弃使用该权利的情况。

民法典第229条第1款要求公证人应审查离婚协议的内容是否满足第229条第3款的规定,并且还应审查该协议是否遵守了15日的反悔期。公证人应拒绝接收不合规定的离婚协议。在对当事人意愿的真实性存有疑虑时,公证人有权将案件移交给法官处理。

特别关键一点,公证人最重要的职责是确定离婚协议的日期并赋予其执行效力。新法规定:“私署的离婚协议须由双方律师联署签名,婚姻关系自该协议获得执行效力之日起解除。”离婚协议只有经公证人存档后才产生执行效力。由此可见,协议由公证人存档是必经的法定程序,否则离婚无法成立。

结 语

法国的离婚制度改革对于政府提出的加强公民法律服务、简便司法程序目标的实现有着很重要的意义。预计这种新增的离婚方式将取代现有的大部分法院协议离婚案件,效率提高的同时司法成本将随之降低,而公证人的介入将使当事人的法律安全得以保障,这实为两全之策。尽管许多人对新法的具体实施程序仍然抱有疑虑,但是相信在政府颁布新法实施细则的政令之后,这些疑问将迎刃而解。

法国离婚制度改革对我国是一个很好的借鉴。我国的协议离婚在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构当日即可轻松办妥,而婚姻登记员并不具备足够的法律技能和权限来指导、审查或驳回离婚协议,离婚登记“快速便捷”的背后隐藏着许多法律隐患(如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伦理冲突(例如在一些城市因购房引发的扎堆假离婚现象),这一点有必要引起立法者的足够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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