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电改制看法国公共服务改革

2018-11-07评论观察 0cnfrance2017

  新华网   巴黎记者:李明

  法国电力集团(简称法电集团,EDF)是法国“电老大”,2005年实现整体挂牌上市,从国有独资企业转变为国家控股的股份制公司。法电集团改制是经济发展和公众需求不断上升的必然结果,也是法国行政与公共服务部门改革的一个范例。

  合同约束责任 保障公众利益

  法电集团成立于1946年,是欧洲最大的能源公司和全球最大的核电运营企业,业务范围涵盖电力行业上下游各环节,以及天然气和能源贸易及服务领域。

  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欧盟分别于1996年和2004年发布指令,确定开放电力市场和引入竞争机制。从2000年起,法国颁布或修改了相关法律,以协调电力市场发展与公共电力服务事业之间的关系。2005年10月,法国政府与法电集团签署公共服务合同,确定国家为电力系统的管理方,法电集团为电力系统的主要经营方。

  就在2005年,法国时任总理多米尼克·德维尔潘提出了行政和公共服务部门改革计划,将法国公共服务部门分成三大类:一是不能仅用商业原则考量的公共卫生、教育等部门,继续由国家管理;二是属于商业活动范围但涉及国家战略利益的核电、军工和航天等部门,继续由国家控制;三是可以同私营企业竞争的部门,如能源、交通运输等,开放市场。

  德维尔潘说,行政部门改革主要是为了提高服务质量,减少行政法规,改进公务员管理。而法国时任公职部长克里斯蒂安·雅各布指出,这项改革的原则是“用最低的成本提供最好的公共服务”。

  分析人士指出,在行政和公共服务部门改革中,法国采取了或者通过立法方式明确国家部分职能,或者国家与企业签订公共服务合同的形式,来规范和加强特殊行业与特殊企业的公共服务职责,并确保了公共服务事业内容的透明度和相关经济保障。而严格遵守合同,成为公共服务参与者的行为准则。

  经营监督分离 避免利益冲突

  早在2003年,法国财政部一个专家组提交了一份《关于国家股东和国有企业的治理》的报告。这份报告认为,在向竞争性市场渐进开放和对私有资本投资开放的背景下,公共服务可以由非政府机构管理,在保证服务合同经济性和透明性的条件下,可授权企业完成,同时要建立跟踪机制以保证公共服务效率。

  在法电集团改制过程中,法国成立了由财政部牵头的多部委跟踪委员会,对法电集团的合同执行情况实施后续跟踪。跟踪委员会与法电集团每三年编制一次合同执行总结报告,并呈交议会审批。

  为加强透明度,法国政府强调,从法律上,企业或相应的经济实体的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应与公共服务活动区分,以避免收益转移,并确保行业竞争合法性,确保公共服务参与者在严格遵守合同的基础上具备竞争力。与此同时,法国将国家所有权机构和监察机构分离,目的是将经营与监督分离,以避免利益冲突,加强公共部门领导人的责任感。

  2003年,法国财政部成立国家参股局,负责管理所有国家参与企业的活动,以执行国家财产增值政策。在法国财政部内,另外成立了一个与国家参股局平行的监督机构—国家监督署,负责国有企业和公共服务机构的监察工作。

  国家监察署的任务是向政府通报受监察企业或机构的情况,同时将政府有关经济和财政的具体政策传达给受监察企业或机构。国家监察署既要识别国有企业和公共机构的主要经济、财政风险,并采取一切防范措施,也要对这些企业和机构的效率做出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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